|

中共衡水市桃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桃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9-04 11:25:21 阅读量:735

  

衡水市桃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2018年预算编制情况的

说  明

  

目  录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1、部门职责

2、机构设置

二、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五、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1、总体绩效目标

2、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国有资产信息情况

八、专业名词解释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衡水市桃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预[2016]129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1、部门职责

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会同区委组织部做好选拔、审核部门纪委(纪检组)和镇、街道纪委(纪工委)领导班子人选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负责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委托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衡水市桃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行政

正科级

财政拨款

 

 

 

 

我部门的机构设置为衡水市桃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单位性质是行政机关,单位规格是正科级,经费保障形式是财政拨款。

根据上述职能、职责,区纪委、区监察委内设1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信访室、案管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审理室、宣传部、干部监督室、纪检监察一至十二室。

二、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1、收入情况: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安排 1681.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81.34万元,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其他来源收入均为零。

2、支出情况:2018 年部门支出预算1681.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6.34万元,项目支出855万元,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均为零。

3、增减情况:2018年度部门预算收入比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了865.37万元,2018 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比2017年度部门预算支出增加了865.37万元,基本支出增加了120.37万元,项目支出增加了745万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增加是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增加了办案业务费、办案点改造施工及办案设备购置等费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合计90.77万元,其中办公费23.6万元,邮电费26.6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36.06万元,工会经费4.49万元。比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增加了14.76万元,主要由于通讯费增加导致了邮电费增加。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区外事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8 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化。

2.公务接待费:2018 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0万元,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比上年下降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 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 92万元,比上年增长84.72万元。其中,由于监察体制改革,需购置公务用车6辆,共需90万元,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大幅度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比上年度减少5.28万元。

五、绩效预算信息

1、总体绩效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区、美丽桃城”的总体目标和“11241”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四风”,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铁军,推动全区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一、办案问责

4000000.00

受理信访、举报,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组织协调案件查办,调查、审查违纪违法案件,对案件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维护党纪国法尊严,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在案件查办方面在全市力争上游。

 

 

 

 

 

  1、案件查办

4000000.00

对有关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区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条规的起草工作。

对有关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区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条规的起草工作。

案件办结率

100%

90%-80%

80%-70%

<70%

二、党风廉政建设

4400000.00

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课题研究、法规起草修订等工作;承担区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

 

 

 

 

 

  1、党风廉政建设

4400000.00

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教育。

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教育。

教育活动落实率

100%

90%-80%

80%-70%

<70%

三、监督检查及巡视督查

150000.00

监督检查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的执行情况;履行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贯彻落实区委有关部署,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监督;做好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的服务保障工作。

加大问责力度,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1、巡察办、督查室建设及巡察费

100000.00

监督检查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的执行情况;履行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贯彻落实区委有关部署,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监督。

监督检查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等的执行情况;履行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贯彻落实区委有关部署,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监督。

巡察、监督工作完成率

100%

90%-80%

80%-70%

<70%

  2、综合事务管理

50000.00

做好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乡镇纪(工)委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做好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乡镇纪(工)委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资金使用规范率

100%

90%-80%

80%-70%

<70%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本年度我单位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国有资产信息

2017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25.67万元(详见下表)。

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

中共衡水市桃城区纪委

 

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

项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125.67

1、房屋(平方米)

——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

2、车辆(台、辆)

4

55.27

3、单位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

4、其他固定资产

——

70.4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或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2016年度的统计口径为行政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分享到:

©中共衡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衡水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90363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