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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办理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

来源:桃城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2 11:46:16 阅读量:1380


      监察对象对桃城区监察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桃城区监察委申请复审,桃城区监察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委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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